最高检证监会联合“亮剑”证券期货犯罪 以“立体追责”体系落实“零容忍”要求
行政执法与司法联手,“利剑”直指证券期货犯罪。
11月6日,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,欣泰电气欺诈发行、雅百特财务造假、“黑嘴”廖英强操纵市场等典型案例被点名。
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,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,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‘终点’,”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,必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、行政处罚、民事赔偿、刑事追责、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、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起“立体追责”体系,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“零容忍”要求落到实处。
近4年来批捕302人
批捕302人,起诉342人。从2017年至今年9月的近4年时间,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交出了这样的“清单”。其中,仅2020年1-9月全国检察机关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102人,起诉98人,分别同比上升15%和27%。
最高检第四检查厅厅长郑新俭介绍称,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,内幕交易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,占65.7%。但今年以来,受理的欺诈发行、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。
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过程中,建立“立体追责”体系,以实现“零容忍”要求成为关键。视觉中国
相关的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也开始从股票、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、期权,作案领域由主板、创业板、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,甚至出现了跨境、跨市场犯罪案件,利用新概念、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。而其中从事证券期货犯罪人员,多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,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,掌握专业知识。
另外,据郑新俭介绍,在内幕交易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、接收方通常会形成同盟,出现“零口供”现象,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,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,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,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。
为此,证监会与最高检发布了近年来的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,以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、预防和警示违法犯罪。
其中,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包括:欣某股份有限公司、温某乙、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、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;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、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;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;王某、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案;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;滕某雄、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。
郑新俭表示,相关典型案例中,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、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,体现零容忍、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。
而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: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、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、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、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、周某和内幕交易案、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。
构建“立体追责”体系
在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联手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过程中,建立“立体追责”体系,以实现“零容忍”要求成为关键。
滕必焱就表示,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,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,而是起点。
如上述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中,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,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,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。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数次行政处罚,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。
“通过凝聚行政执法、刑事司法、民事诉讼、自律惩戒、媒体监督等各方面合力,充分实现执法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。”滕必焱称。
“违法成本并不限于行政处罚。”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表示,除了行政处罚,违法者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承担民事责任、信用责任甚至刑事责任。为确保民事责任落地生根,新《证券法》激活了代表人诉讼制度。为擦亮市场眼睛,新《证券法》建立了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,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,禁止失信者在证券交易所、新三板交易证券。“对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而在业内人士看来,相关典型案例中也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“零容忍”的鲜明执法态度。
在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,证监会对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等“关键少数”,精准打击、加大追责力度。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,证监会则借助了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,遏制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,逃避监管的企图,并在处置上市公司的同时,依法追究了中介机构责任。
据介绍,党的十九大以来,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,市场禁入决定82件,罚没款金额193.04亿元,传递出“零容忍”鲜明信号。
“通过严格执法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后端执法保障。”滕必焱称,下一步,证监会将以新《证券法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,持续开展类型化案件认定标准、裁量基准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。同时加强对欺诈发行、信息披露违法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,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督促其切实发挥好市场“看门人”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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